2020年7月23日 星期四

【老屋町】華山車站:臺北地面鐵道的最後見證與白色恐怖不義遺址

在經過三十年來的臺北鐵道大改造後,日本時代留存的鐵道客運車站都被拆除殆盡,然而在林森北路旁還有臺北市最後一座日本時代留存至今的鐵道車站,那就是華山車站。不過這座車站並沒有受到應有的對待,曾經差點遭到拆除,幸好在各方角力下讓這座車站留存至今,終於在今年指定為「歷史建築」。

華山的地名由來是日本時代,為了紀念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而命名的「樺山町」,戰後政府為了去日化才將地名與車站名改為「華山」。1920年代,臺灣鐵道路線不斷延長,客貨量也逐年增加,臺北車站面臨列車調度空間不足的窘境。因此鐵道部便將臺北車站的貨物場站往東遷移至樺山町,1937年樺山驛正式落成,成為臺北相當重要的鐵道貨運節點。
舊月台
廣闊的大草原是臺北貨運盛況的見證

戰後樺山驛改稱華山貨運站,除了是貨運轉運站外,在白色恐怖期間卻有一群特殊乘客在這裡踏上他們永生難忘的旅程,也就是前往綠島服刑的政治受難者。根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考證,目前所知第一批被押往綠島的政治犯是在1950年5月15日的凌晨,由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出發,以兩人為一組,彼此間以手銬相連,各自空出一隻手提自己的行李,步行至華山站搭火車到基隆港,再由海軍登陸艦送到綠島監獄。

1986年臺北車站進行地下化工程時,因為華山站和地下隧道的東出口衝突,華山車站的貨運業務移往南港,場站則成了地下化工程的施工用地,在鐵路地下化工程完工之後曾一度被規畫作為中央政府辦公園區。在2009年郝龍斌市府的「臺北好好看」計劃下大舉拆除市內閒置老屋之際,華山車站的蒸汽機車的加煤台拆除,引發鐵道文史社團強力反彈,然而同時大家才發現臺北市政府早已先透過文資審議做成不指定文化資產的結論,程序完備地準備剷平華山車站。最後在陳玉梅議員召開公聽會協調下,改由北市都更處代管並以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計劃(URBAN REGENERATION STATION, URS)進行環境綠化及活化,才讓華山車站躲過拆除的命運。
現代主義風格的方塊狀建築
日本時代標準配備的牛眼窗
車站背面
三不五時就會有藝文活動在這舉行

近年來,為了彌補過去白色恐怖時期迫害人民的國家暴力傷害,以及建立大眾對於臺灣民主轉型的意識,國家人權博物館開始進行「不義遺址」的清查,並選在2019年的二二八紀念日,正式將不義遺址資料庫公開上線。希望透過生活中的空間,重建過去被消失的公眾歷史記憶,有了這些考證資料也才終於讓華山車站在今年3月25日公告指定為歷史建築。不過,司法院在2017年已取得華山貨運站土地,準備將臺灣高等法院和臺北地方法院遷移至此,未來政府能否做出符合場域精神的園區規劃仍值得後續關注。

(2021.7.15.補充)

2021年5月規劃公司依據文資法召開了活化再利用說明會,展示了他們詳細考證車站歷史之後的結果。根據會中提供的資料,車站站房本體將會原地保存,未來作為法院的其中一處出入口及相關展示空間。不過,當時為了增加貨物裝卸效率而設計、可一次供多列貨物列車裝載的鋸齒狀貨物月台,將會「部分切割」並「異地」移至市民大道側的人行道,未來恐怕只會變成如道旁座椅般的存在。 

由於月台幾乎就在基地的正中央,場長可以理解新建物要完全迴避是有實際上的困難。不過,建物類文化資產與琴棋書畫最大的不同,就是位置本身也是文化資產價值的一部份;法院象徵著民主國家的法治精神,同時也應該審慎面對過去在法槌下敲定的政治受難者的生命。希望規畫團隊不要放棄考慮採取「局部」並「原址保存」的可能性,才不致減損這座車站的場址精神與歷史價值。

(2022.12.21.補充)

經過那場說明會之後一年,儘管朋友在會中表達希望原址保留月台的想法,但就像當年華山車站差點被拆除一樣,法院只是程序完備地開開心心舉行動工典禮。暗坑文化工作室與台灣交通文化資產保存學會等團體已經展開行動,針對相關單位提出三點共同訴求:
一、暫緩施工,重啟兩全其美的設計討論。
二、監察院應調查北市府對於管理維護不義遺址的責任。
三、公開華山車站及月台相關調查研究與再利用報告。
同時台灣交通文化資產保存學會要再次向新任蔣萬安市長喊話,新的市府團隊對於月台保存的態度是什麼?是否願意彌補前市府未將月台納入文化資產本體範圍的錯誤?蔣萬安市長應就這項議題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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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貨運站
公告日期:2020/03/25
公告文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930158051號
登錄理由:
1、建築風格屬 1930 年代現代主義表現手法,整體造型為平面不對稱,建物為二層樓建築,一樓外貼溝狀面磚、二樓外牆粉灰白色,門窗採用圓形牛眼窗,富圖案之變化,建物仍保存設計初期之特色 。 
2、華山車站是日治時期臺北火車站之外最大的貨運站,往東延伸設立甚多產業設施,具有見證都市發展紋理之歷史價值 。 
3、本車站為昔日經判決的政治受難者移送至綠島服刑的重要交通節點,見證白色恐怖時期臺灣人權發展歷程。 
4、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項第 1 、 2 、 3 款登錄基準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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